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2025-10-18 15:19:31 浏览: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
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
两天后,小凯又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小凯开物流公司指定的车辆,通过某在线平台接单,提供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合作期三个月,小凯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均由物流公司确定,物流公司对小凯实行平台考核和监督管理。
《合作协议》还约定,小凯可通过物流公司合作的线上货运平台接单派送,小凯的工资由物流公司发放,小凯不得私自提现账户资金,还约定了相关考核细则及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系合作关系,合作期限到期后若小凯未续费,车辆按照每天150元租金收取,小凯交纳的押金在解除合作后退还。
小凯按约交了押金,在平台注册后使用物流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开始从事运输业务。谁知工作还未满一个月,物流公司便以小凯流水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派人取回了案涉车辆,向小凯转账2000余元分成,拒绝归还4000元押金。
小凯认为自己是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去应聘司机的,在物流公司诱导下签订了《订车单》和《合作协议》,其对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了解,而且事后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导致自己无法熟练操作平台系统,公司也并未兑现最初允诺的各种福利,如今还扣除了押金,觉得十分气不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得知被起诉,物流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小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车辆押金,还要求小凯支付因为流水未达标、有责消单等原因产生的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小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案涉《合作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作协议具有车辆租赁、劳务派遣、业绩对赌等多重复合属性,协议规定了小凯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物流公司通过指定接单平台、强制流水指标和收入分成模式,实现了对小凯的劳动管理,却又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劳务关系亦非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以“合作”之名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物流公司在某网络招聘与小凯的对话信息已经灭失无法复原,但根据吴江法院审理的物流公司其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平台并不相同,但招聘主体一致,招聘时间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小凯的陈述较为真实可信。
其次,《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案涉《合作协议》的文本由物流公司拟定提供,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前物流公司已履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存在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情形。考核细则中要求司机每天在线时间为7:00至20:00,否则将每次扣除50元,该工作时长远超《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的标准,且未支付加班费。《合作协议》考核细则、违约责任均为单向罚责,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相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再次,物流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本案中,其公司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小凯有足够理由予以相信。但是根据小凯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工作人员承担派单返现,但在未兑现相关福利后却把责任推卸给平台,后又以小凯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流公司从小凯处取回案涉车辆,表明物流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凯亦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小凯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物流公司应返还车辆押金4000元。物流公司在反诉中要求小凯赔偿违约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返还小凯车辆押金4000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裁判结果对规范新业态用工市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法官提醒,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实质而非形式,用工单位不能试图以“合作”为名行劳动管理之实规避法定义务,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精神,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得随意推诿作出的承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单方设定不合理考核标准。
对求职者来说,在面对新兴业态中的“合作”机会时,务必保持审慎,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收入构成、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签署任何协议前要仔细审阅条款,特别是涉及押金、保证金、业绩考核和单方解除权等内容,要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10-19/8634213.shtml
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
两天后,小凯又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小凯开物流公司指定的车辆,通过某在线平台接单,提供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合作期三个月,小凯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均由物流公司确定,物流公司对小凯实行平台考核和监督管理。
《合作协议》还约定,小凯可通过物流公司合作的线上货运平台接单派送,小凯的工资由物流公司发放,小凯不得私自提现账户资金,还约定了相关考核细则及违约责任。双方还约定系合作关系,合作期限到期后若小凯未续费,车辆按照每天150元租金收取,小凯交纳的押金在解除合作后退还。
小凯按约交了押金,在平台注册后使用物流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开始从事运输业务。谁知工作还未满一个月,物流公司便以小凯流水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派人取回了案涉车辆,向小凯转账2000余元分成,拒绝归还4000元押金。
小凯认为自己是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去应聘司机的,在物流公司诱导下签订了《订车单》和《合作协议》,其对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了解,而且事后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导致自己无法熟练操作平台系统,公司也并未兑现最初允诺的各种福利,如今还扣除了押金,觉得十分气不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得知被起诉,物流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小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车辆押金,还要求小凯支付因为流水未达标、有责消单等原因产生的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小凯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案涉《合作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作协议具有车辆租赁、劳务派遣、业绩对赌等多重复合属性,协议规定了小凯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物流公司通过指定接单平台、强制流水指标和收入分成模式,实现了对小凯的劳动管理,却又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劳务关系亦非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以“合作”之名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物流公司在某网络招聘与小凯的对话信息已经灭失无法复原,但根据吴江法院审理的物流公司其他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平台并不相同,但招聘主体一致,招聘时间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小凯的陈述较为真实可信。
其次,《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案涉《合作协议》的文本由物流公司拟定提供,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前物流公司已履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存在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情形。考核细则中要求司机每天在线时间为7:00至20:00,否则将每次扣除50元,该工作时长远超《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的标准,且未支付加班费。《合作协议》考核细则、违约责任均为单向罚责,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相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再次,物流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本案中,其公司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小凯有足够理由予以相信。但是根据小凯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工作人员承担派单返现,但在未兑现相关福利后却把责任推卸给平台,后又以小凯未达到考核标准为由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流公司从小凯处取回案涉车辆,表明物流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凯亦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小凯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物流公司应返还车辆押金4000元。物流公司在反诉中要求小凯赔偿违约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返还小凯车辆押金4000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裁判结果对规范新业态用工市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法官提醒,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实质而非形式,用工单位不能试图以“合作”为名行劳动管理之实规避法定义务,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精神,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得随意推诿作出的承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单方设定不合理考核标准。
对求职者来说,在面对新兴业态中的“合作”机会时,务必保持审慎,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收入构成、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签署任何协议前要仔细审阅条款,特别是涉及押金、保证金、业绩考核和单方解除权等内容,要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10-19/8634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