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亏损88万元,竟让员工全额赔偿?法院这样判

2025-10-13 21:04:55   浏览:

       在商业经营中,盈亏是常有之事。对于项目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赔偿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追讨经营损失赔偿的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被告马某原是原告A公司员工,2020年11月,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会展服务合同,马某系该会展服务项目的落实人,负责与B公司对接。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活动项目增加搭建、安装设备等服务项目。

       2021年,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补充协议项下合同金额和违约金,一审与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后经执行,A公司支出88万元。A公司遂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以补充协议系未经公司审核签订,马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的情况”为由要求马某赔偿损失88万元。仲裁驳回其申请,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系A公司与B公司合作项目的负责人、联系人,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系经授权的职务行为。同时,在先判决认定B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约定的服务内容,A公司支付88万元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支付的88万元属于合同对价及争议产生的费用,不能简单等同于“损失”。用人单位作为经营管理主体和劳动成果的享有者,理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不能随意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马某签订补充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串通或严重失职。此外,A公司自身在印章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马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尽管法律允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向员工追偿,但必须严格满足以下条件: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基本的勤勉义务;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金额明确且有证据支持。

       此外,即便确需赔偿,也应综合考虑员工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工资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且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员工认为企业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权:审视赔偿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如企业是否能够证明员工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保留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内容、规章制度等,证明自身无过错;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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