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25-09-26 14:58:58 浏览:
因打工而起的纷争
黄某某系农民,1957年9月出生,于2014年6月入职琼海某公司担任装车工。双方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琼海某公司未要求黄某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黄某某照常继续在琼海某公司工作。2022年2月,琼海某公司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发出《退休员工告知书》,黄某某收到该告知书后,不再在琼海某公司工作。
琼海某公司辞退黄某某后,双方因协商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问题未果,黄某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而后,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黄某某与琼海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2021年期间高温补贴、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黄某某与琼海某公司自2014年6月16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琼海某公司于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1393.6元。琼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黄某某与琼海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本案中,黄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入职琼海某公司,2017年9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琼海某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为黄某某缴纳社保,但是黄某某在琼海某公司共计工作8年,且其入职琼海某公司3年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职琼海某公司为黄某某缴纳社保,黄某某也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与琼海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据此,黄某某与琼海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9月25日之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上所述,黄某某与琼海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某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本案中,黄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具备与琼海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其与琼海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此外,黄某某系农民、农民工身份,农民具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生活具有一定程度保障,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年龄亦参照了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值得注意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常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具有充分的社会政策依据。黄某某作为农民工,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时间点符合亦上述政策精神。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684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