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性骚扰规章制度
2025-09-24 15:29:13 浏览:
近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西安举行,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作的关于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同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修订的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妇女政治权利方面。《修订草案》新增妇女议事协商制度、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等规定,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机会。
第二,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一是补充细化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新增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受性侵害学生保护制度等内容。二是加大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加强公共设施保障等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在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一是明确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增对困难和非户籍地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充完善了教育机会均等、妇女终身教育等相关内容。
第四,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完善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及解决路径。二是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与生育相关的保障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等规定。三是新增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相关规定。
第五,在妇女财产权益方面。一是规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享有知情权,突出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权益。
第六,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一是新增提供结婚登记前的免费医学检查、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规定。二是新增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此外,还有完善救济措施。一是明确对困难妇女的救助措施和途径,完善控告检举、救助支持、妇联救济等不同的救济形式。二是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实习生 贾越
同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修订的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妇女政治权利方面。《修订草案》新增妇女议事协商制度、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等规定,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机会。
第二,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一是补充细化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新增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受性侵害学生保护制度等内容。二是加大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加强公共设施保障等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在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一是明确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增对困难和非户籍地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二是补充完善了教育机会均等、妇女终身教育等相关内容。
第四,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完善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及解决路径。二是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与生育相关的保障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等规定。三是新增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相关规定。
第五,在妇女财产权益方面。一是规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享有知情权,突出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权益。
第六,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一是新增提供结婚登记前的免费医学检查、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规定。二是新增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此外,还有完善救济措施。一是明确对困难妇女的救助措施和途径,完善控告检举、救助支持、妇联救济等不同的救济形式。二是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实习生 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