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私了协议?该赔还得赔!

2025-09-24 15:09:02   浏览:

       魏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工人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劳务工人。某日,魏某在该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坠落受伤,送医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
       随后,魏某家属与该公司的彭某(甲方)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彭某一次性赔偿魏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5000元,且甲方履约后此事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后续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魏某构成八级伤残,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自裁决生效起15日内,向魏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33478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赔偿协议书》系复印件,无原件及魏某签字或授权。且甲乙双方为彭某与魏某家属(未载明该公司),赔偿款性质与本案该公司应付款不同,故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后该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私下和解,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因此在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时应当适当从宽认定。
       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的,可以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齐双方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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