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历史用工关系确认之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025-09-23 15:5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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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用工关系确认之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其于1981年10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在被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请求法院确认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否认该时段用工关系性质,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时段为1981年10月至 1989年12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用工关系主要由行政政策调整,不具备现代劳动关系的契约特征。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亦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的司法救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为重要时间分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常属于行政调配范畴,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张该时期用工关系确认,应通过行政途径或特定政策渠道解决。法官提示,劳动者主张历史时期权益时,应注意法律适用的时效性和特殊性,准确选择救济途径,避免因程序不当造成维权成本增加。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66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