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有出具正确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义务
2025-09-22 17:21:20 浏览: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醒: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李某入职某化学公司。2024年6月11日,某化学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离职后收到了某服务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某服务公司要求李某入职时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因某化学公司拒绝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某服务公司最终取消了对李某的录用。李某要求某化学公司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某化学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错误记载了离职原因。李某对离职原因存在异议,要求重新出具。
案例解析
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离职原因为“经公司提出”,该离职原因易诱发歧义,而离职原因并非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事项。同时法院认定某化学公司属违法解除,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亦与法院认定不符。故某化学公司应重新向李某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次,某化学公司此前拒不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违反法定义务,给李某就业造成阻碍,导致其被取消录用,应赔偿李某有关损失。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有工作经历的劳动者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掌握劳动者工作经历和避免潜在纠纷,因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关乎劳动者再就业的顺利实现。而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yantai.dzwww.com/ytxw/kfq/202509/t20250919_164943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