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法院: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自由职业者挂靠协议》能否影响骑手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

2025-09-17 14:11:59   浏览:

       近年来,外卖骑手的权益问题成为大众关心的社会现象之一,更由此延伸出《逆行人生》等反映骑手真实生活的电影。近日宣州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三方嵌套的用工关系使骑手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界定模糊,法官将“实际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尺,打破不合理协议的风险嫁接,做出了公正判决。
 
案件回溯

       2023年,安徽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服务公司)与宣州区某配送服务部签订了《区域承包协议》。2024年3月16日,原告余某入职该配送服务部,4月22日在经营人的授意下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网签了《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余某在入职期间通过某物流服务公司承接的配送业务在第三方平台(钉钉和蜂鸟骑士)为宣城某大型超市提供线下配送服务,2024年6月19日,余某在配送工作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事后医生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茎突撕脱性骨折以及左侧第1肋骨骨折,余某受伤后停工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余某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某物流服务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向劳动人事部门提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后被驳回。2025年1月,余某诉至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物流服务公司则辩称余某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中约定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系挂靠关系,为某物流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且协议中明确规定“广西某宝公司仅为自由职业者(余某)提供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应确认与合作公司(某物流服务公司)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人事劳动关系”,协议经过余某本人认可签字同意;其次某物流服务公司并未对余某在配送工作中有任何规章制度要求以及工作任务时间安排,余某的薪资由签订合约的广西某宝公司提供,且在工作过程中的工具设备等均由余某本人准备,故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流服务公司虽未直接管理余某工作,但以签订的《区域承包协议》的方式变相通过某配送服务部对余某进行了管理,并为余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同时,某物流服务公司虽未直接向余某发放工资,实际上是通过广西某宝公司变相向余某发放工资报酬。而余某与广西某宝公司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规避了有关劳动者权利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骑手个人承担的风险,所以协议中双方有关挂靠和合作关系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余某并未为宣城某配送服务部提供任何的劳务或劳动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系某物流服务公司的业务部分,某物流服务公司亦享受了余某的工作成果,故依法判决余某与某物流服务公司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骑手作为现在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工作者,他们的工作和权益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不是企业通过多方套环和不合理协议转移风险,通过“业务承包+第三方挂靠+间接管理发薪”享用骑手工作成果的同时变相规避用工责任。而骑手等灵活自由就业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寻求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也将通过裁判引导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和行为标尺,支撑劳动权益的“保护伞”,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奔波中获得安全感,在付出中收获应有的尊重与保障。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62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