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病假期间被辞退 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2025-09-09 17:11:45   浏览:

法官说法

       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因身体不适请病假在所难免,但如果员工尚在医疗期内,单位却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2024年9月11日,王某因病入院治疗,当日便通过微信向公司部门负责人告知情况,并发送了医院诊断证明照片及医疗费收据照片。9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建议其休息14天;同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王某沟通,要求王某退出工作群,并通知其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4年9月30日,该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于2024年10月18日将该证明书邮寄给王某。王某于2024年10月23日签收邮件后,向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决某公司自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叁万元整。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原告某公司诉称:依据原告已生效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须通过线上系统提交申请并经审批,未经审批的缺勤视为旷工。被告王某于2024年9月11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公司询问其是否请假时,王某仅发送一份预开诊断书的复印件,未明确答复请假事宜。此后,王某既未到岗工作,也未补办请假手续,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据此,原告认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制度。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其主张的解除理由 “因连续旷工(未请假离岗)” 与事实完全不符。具体而言,王某因突发疾病前往医院检查,随即被留院手术治疗,当时已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将住院预收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书发送给公司,已充分履行病假告知义务,并非 “未请假”;同时,王某在原告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五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原告无权在医疗期内解除合同;此外,王某出院后曾主动前往公司,希望沟通复岗事宜,进一步说明 “连续旷工” 的说法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王某在原告某公司工作年限不到五年,其应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王某于2024年9月11日入院治疗,并于当日通过企业微信将其住院治疗的消息告知其部门负责人,能够确认被告王某的该行为系向公司请假。原告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病假和因病解除用工关系的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某公司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通过原告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够证明原告某公司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某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原告某公司给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时,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付出,用人单位在遇到涉及员工请病假的情形时,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合规的处理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力,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57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