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法有说法丨未签订劳动合同、干活二十天就受伤,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2025-09-08 16:54:05 浏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王某通过微信招聘经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意入职某公司,主要负责门窗制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4月18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故王某于2024年5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王某主张工作期间没有考勤,其受朱某一人管理,工资标准为28元每平米,月底结算。某公司则辩称未要求王某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与王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系承揽合同关系。
2024年4月18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故王某于2024年5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王某主张工作期间没有考勤,其受朱某一人管理,工资标准为28元每平米,月底结算。某公司则辩称未要求王某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与王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系承揽合同关系。
二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相关报酬,而就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最后,王某向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内容是其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虽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但王某提供加工制作的主要工具、设备和材料均由某公司提供,并不符合承揽关系特点,某公司关于双方为承揽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综上,某公司与王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条件。某公司关于其与王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双方均认可王某的入职时间及最后在岗时间,故本院判决确认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法官释法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否认劳动关系的免责金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一定成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予以判断。
2.是否确认劳动关系与入职时间长短关系不大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无论是上班第一天还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存在用工事实并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就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实则在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二者在主体资格、合同目的、劳动报酬支付、法律调整机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规范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共同努力,共筑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56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