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教师任教多年因无教师资格证被辞退,法官依法助力劳动者维权!

2025-09-03 17:17:52   浏览:

       一直以来,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国家立法规定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以确保其能胜任教书育人的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文化传承。但一些学校在招聘时,未按规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员工任教,录用后学校能否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呢?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15日,高某与延吉某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开始在校担任美术和计算机教师工作。2019年至2021年双方如期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2021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高某原教师岗位变更为宿舍管理教师岗位。同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岗位为宿舍管理教师。2024年12月,学校以高某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为由,决定解除学校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25年1月23日,该学校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认为该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再支付经济赔偿金1.9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仔细询问了案件实事。高某认为,其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岗位是宿舍管理教师岗位,学校可将其调整至后勤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学校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其相应损失。学校表示,招聘时要求高某尽快考取教师资格证,高某也承诺会尽快考取,但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未考取教师资格,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某任教课程表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双方对事件的陈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学校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在高某入职时,该学校明知高某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情况下,该学校有理由拒绝聘用而未拒绝,一直让高某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可见该学校对高某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情况持放任态度,自身具有过错。在2021年,学校将高某的工作调整为宿舍管理教师岗,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4年12月份,学校以高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9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高某向承办法官发来了对其公正审判的感谢信息,承办法官亦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发出鼓励和寄语。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52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