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死亡,子女是否有权对其生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2025-09-01 16:53:57   浏览: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确认死者高某某与新会某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死者高某某入职新会某家具厂工作,从事家具制作。2024年9月30日,高某某在新会某家具厂工作期间昏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后高某某的子女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死者高某某与新会某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主体资格消灭而不予受理,高某某的子女不服仲裁,遂向新会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高某某与新会某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作为劳动者的高某某死亡后,其子女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目的在于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后的工亡待遇赔偿做准备,具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

       因此,其子女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请求确认高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死者高某某确为新会某家具厂提供劳动,接受新会某家具厂的管理,并由新会某家具厂支付工资,足以证实死者高某某与新会某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您

       劳动者的生命终结,并不意味着其生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衍生的社会保障权益随之完全消灭。死者近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其已故亲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核心诉讼目的往往并非单纯保护死者生前的劳动权利,而是为了依法获取死者近亲属自身有权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其他法定权益,这是近亲属基于法律规定或继承关系依法行使自身的请求权。

       同时近亲属在主张因工死亡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时,若遇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要及时收集保存劳动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518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