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 | 自制工资表补缴社保 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2025-09-01 16:45:30   浏览:

基本案情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3年,王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装饰设计室自2014年至2020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裁决,理由为:2023年,某装饰设计室出具了证明,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到2020年期间为被申请人员工,根据证明内容,双方无劳动争议。王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某提交了某装饰设计室加盖印章的2014年和2015年部分工资表复印件,且陈述该工资表系其于2024年2月自行制作打印并找当时同事签字后复印又由某装饰设计室盖章,主要目的是为了缴纳社保。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王某某虽提交了加盖被告印章的工资表复印件,但根据其陈述该工资表系自行制作,因此,该工资表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遂判决王某某与某装饰设计室在2014至2020年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累计形成的,关系着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底线。本案中,王某某试图通过自行制作并后期补盖印章的工资表复印件作为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进而可能会以此生效裁判文书为凭证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补缴社保,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损失。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依法打击以虛假证据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有效保障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51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