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职工请长假待岗,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防暑降温补贴?

2025-08-29 16:37:44   浏览:

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0年6月至2021年12月在某养殖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2021年12月24日,刘某向单位递交假条,请假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请假事由为放长假。2022年12月24日假条到期后,某养殖公司仍未给刘某安排工作岗位。2023年12月29日,刘某以某养殖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给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为由向某养殖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刘某向仲裁委仲裁,请求某养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987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91840元、2022年和2023年防暑降温费2400元、2023年12月基本生活费182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养殖公司向刘某支付2023年12月生活费1274元(1820元×70%×1个月)和支付经济补偿金96318.45元(7134.7元×13.5个月),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刘某诉求和仲裁一致,某养殖公司诉求是不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刘某请假期间,某养殖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刘某在某养殖公司工作已经13年6个月,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计算,某养殖公司应支付刘某14 个月工资(在正常劳动条件下所获取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前提是职工实际上已经工作并符合年休假的条件。职工在事假期间已经充分享有了休息权,也符合“带薪年休假”设置的初衷。刘某自2021年12月24日请事假后未再回到某养殖公司处工作,一直处于长休假状态,已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故,不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防暑降温费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放的补贴,未提供劳动不能享受。刘某请事假后未再回到某养殖公司处工作,一直处于长休假状态,未正常出勤,亦未在高温岗位下工作,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故,不支持2022年、2023年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

       关于2023年12月基本生活费的诉讼请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2月基本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养殖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99885.8元,2023年12月基本生活费127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基本生活费是劳动关系中常见争议问题。带薪年休假设立的目的和初衷是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能得到适当的休息。当劳动者请假,请长假属于待岗期间,属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状态,已经获得了充分的休息,不需要额外的年休假来进一步休息。若仍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明显不符合年休假制度的立法目的。

       防暑降温费是特定季节的福利,主要针对每年6月至9月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法定福利待遇,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放的补贴,待岗期间未正常出勤、未正常提供劳动,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基本生活费是保障居民最基本生活的费用。劳动着请长假、处于待岗期间,虽未提供劳动,但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待岗期结束后,企业仍然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49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