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砀山法院: 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谁来担责?

2025-08-28 16:52:49   浏览:

       货车司机受雇主指派去某厂家装货,装货间隙在车下休息,不幸被厂方叉车轧伤。看似简单的事故,却牵出雇主、侵权人、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四方责任之争。那么,赔偿主体和责任如何确定?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梳理四方关系、明晰责任边界,最终依法判决相关责任方按比例承担赔偿,为这起纠纷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基本案情

       货车司机李某受雇主刘某指派前往某厂家装货,在下车休息期间,某厂家人员使用叉车运货倒车过程中轧伤李某右腿,经医院诊断为右腓骨骨折、右内踝关节骨折。经查,货车挂靠单位为李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万元。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雇主刘某、侵权方某厂家、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补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法官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与刘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期间,被第三人某厂家的叉车轧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既可以向侵权人某厂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亦可以作为受害雇员向雇主刘某主张补偿责任;某厂家作为侵权人亦是终局责任人,雇主刘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某厂家追偿。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处理与解决,可以将刘某和某厂家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另,货车挂靠单位既不是李某的雇主,亦未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李某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李某受伤时并未在其驾驶的车辆上面,未使用被保险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故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某厂家赔偿货车司机部分费用;雇主对某厂家的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就该赔偿费用向某厂家追偿;驳回货车司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雇主对雇员因第三人的侵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本案的重要意义所在。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遇第三人损害的,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雇主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不以雇主存在过错为要件,在雇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且赋予请求权人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48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