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 劳动关系中,这些“坑”千万别踩!
2025-08-27 16:55:54 浏览:
2025年8月26日是第45个“全国律师咨询日”。这源于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来将这一天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以弘扬法治精神。
在特殊的日子,公职律师提醒您:法律不只是条文,更是守护公平的铠甲。通过3个真实案例,拆解劳动关系中最容易踩的“坑”,教你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坑,是可以避开的!
在特殊的日子,公职律师提醒您:法律不只是条文,更是守护公平的铠甲。通过3个真实案例,拆解劳动关系中最容易踩的“坑”,教你用法律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坑,是可以避开的!
一、年假“过期作废”?
案例回顾:北京的吕某在一家环保公司工作,按工龄每年应休10天年假。但2020年他只休了4天,2021年一天没休,2022年离职后,公司以 “制度规定年假跨年作废” 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吕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吕某未休年假工资2.9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公司的 “年假过期作废” 规定看似 “有制度依据”,实则踩了法律红线。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分段安排,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公司制度强制 “跨年作废”,本质是逃避法定义务、剥夺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职律师支招:
1. 算清权益:按工龄确定年假天数;
2. 及时主张:未休年假可协商补休,或要求公司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
3. 留好证据:考勤记录、休假申请、工资条等别丢,维权时能派上用场。
二、节假日线上加班没审批?
案例回顾:董先生是北京某公司招聘专员,因岗位需要,周末、节假日经常线上处理招聘培训工作。离职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却以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审批” 为由拒绝。判决结果:法院结合董先生的工作记录,酌定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
法律分析:加班审批制度不是 “免死金牌”。判断是否属于加班,关键看是否 “为公司提供了实质性劳动”。董先生的岗位因行业特性需要灵活处理工作,公司分配任务时已间接导致他必须加班,不能仅以 “未审批” 为由拒付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公职律师支招:
1. 算对报酬:加班工资按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的比例计算;
2. 留存证据:加班通知、工作群记录、考勤表、完成工作的截图等都能证明加班事实;
3. 主动沟通:尽量让公司书面确认加班时长,若拒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三、干全日制的活,签非全日制合同?
案例回顾:李某在小区做保洁,新物业公司与其签订 “非全日制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但实际他每天工作远超4小时,工资按月发放。被开除后,李某起诉要求补偿,公司以 “非全日制用工” 为由抗辩。法院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4.2万元、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1.5万余元。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可不是随便签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需满足 “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工资15天内结算”的条件。而李某实际工作时间超标、工资按月发,显然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公司的 “伪装” 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公职律师支招:
1. 看清合同:非全日制合同需明确每日 / 每周工作时长、工资结算周期(最长15天);
2. 留存记录:用工作打卡、排班表、工资条证明实际工作时间;
3. 及时维权:若发现 “干全日制活签非全日制合同”,立即向公司提出异议,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在全国律师咨询日,我们想告诉您:遇到劳动纠纷别慌,拿起法律武器,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您的每一份付出都值得被尊重。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48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