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算合作还是雇佣?

2025-08-14 16:22:34   浏览:

  男子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提供相关业务推广服务,不料猝死在家中,其家属称“过劳死”向公司索赔百万元。

  双方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来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8日,某公司(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了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指导价或业务扩展模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价格和模式,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某区域推广甲方主营业务。甲方从乙方介绍签约并达成实际交易的客户中赚取的总服务费里扣减税费等之后,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

  2024年7月27日,张先生出差至外地,在当地的家里晕倒,被送医救治。当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先生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张先生死亡后,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吊丧费2万元,还支付了医院抢救费、丧葬用品、运输费等1万余元。

  张先生家属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与公司系雇佣关系,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慰问金共计100万余元。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张先生去世前三天的车票、聊天记录等证据,称其死亡源于出差劳累过度。

  该公司称,张先生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存在雇佣或者聘用的事实,张先生属于自负盈亏,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王先生曾通过微信与公司协商,由其支付因业务推广产生的3000元加油费,后公司同意其款项申请,并支付给张先生3000元。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结合协议内容,双方合作期间,张先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推广公司主营业务,按照所推广的用户实际交易与成本产生的价差进行结算,张先生与公司各占一定比例。

  同时,经过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每月支付给张先生3000元的加油费。因此,张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张先生并非公司的员工。

  退一步讲,即使张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张先生当时晕倒在自己家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去世,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王女士提交的车票、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能证明张先生系连续三天工作劳累过度而死亡,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以及应该对其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王女士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法官李炜鑫表示,合作关系大多是指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运用各自资源,按照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协作的活动,形成的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同关系,主体各自独立,收益分配方式相对灵活。

  雇佣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双方平等协商,提供劳务者自主性强但无社保、最低工资等保障,虽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及从属性,但存在接受劳务方监督和管理的可能。

  就本案来说,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张先生与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张先生凭借其个人资源帮助推广公司业务,报酬与促成交易量挂钩,属于自负盈亏。张先生无固定工作地点,上下班时间自由支配,无需受考勤等规章制度约束和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原文链接:https://m.gmw.cn/2025-08/14/content_13041107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