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法“漫”谈 |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谁来担责?
2025-08-13 16:45:06 浏览:
本期专题: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谁来担责?
退休后,王某受雇在刘某处从事临时性机械擦拭工作。2025年5月,王某作业前询问刘某:“机械运转时擦拭是否安全。”在得到“放心,没危险”的明确答复后开始工作。不料工作中,王某被一台防护罩损坏的运转风扇割伤了手掌造成肌腱断裂,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刘某认为事故是意外,无法预料,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3万元。最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4.2万元。
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了此类问题,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均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基础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工具,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选任和监督等;而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亦应适当注意工作环境,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接受风险告知,提前准备安全设施装备,遵守作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刘某设备维护缺位,未及时修复损坏的防护装置,并且在风险告知方面失职,明知机器运转会产生危险,但依然向王某明确做出“安全”承诺,误导王某作业,存在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危险有注意义务,对运行中的风扇存在危险应有认知,并进行必要的避让。故在本次事故中,应由刘某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劳务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预防与化解?
一方面,用工方应提供必要安全设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定期检修设备;购买相应保险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提供劳务方也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和技能水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留存工资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3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