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遭“违约”争议,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报酬

2025-08-13 16:35:57   浏览:

       出处:潮新闻客户端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关于主播李某与温州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纠纷的案件。法院依据保底工资发放模式、住宿管理规定等事实,认定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公司诉求并支付李某劳动报酬。

 
案情回顾:

       李某经同学介绍,与温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相识。2023年11月,李某确定在该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合同上,双方确定:自合作开始,公司连续3月发放保底工资5500元/月,为李某提供住房宿舍;李某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合同签订前,李某还询问是否存在违约金的情况,黄某表示没有。

       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举证材料,工作期间,黄某对李某说听他的话,“自己别乱来”,并要求李某和另一名主播共同参加与摄影师、“榜一大哥”的应酬,承诺可以提前下播。

       2023年12月底,李某被告知因其单方停播、提前下播,违反合同约定,公司予以警告,并对李某12月的直播打赏收益暂停结算。

       2024年7月,公司向法院提起对李某的诉讼。

       法庭上,黄某称双方系平等合作关系,认为李某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李某认为,黄某对她进行劳动管理,双方是劳动关系,直播时间是经黄某决定同意的。

       法院认为,入职时双方约定工资固定且以按月保底的形式发放,在法律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最终驳回该公司诉求,并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7422.9元。
 
法官说法:

       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有无和强弱。

       本案从主播完成工作过程来看,直播内容要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内容进行回复;法定代表人可以对主播的直播账号直接进行使用,并决定主播提前下播或少播等,即从直播内容、直播间观众维系、直播账号使用、直播时间等方面能看出公司对主播的控制程度及主播对公司指示的服从,主播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

       从工作管理来看,公司为主播安排直播间、提供设备,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配合直播;为主播提供住宿,对主播违反公司住宿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同时,安排主播参加公司对外的应酬活动等。

       双方在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较强。经济从属性方面,双方约定直播产生的所有报酬收益均由公司统一收取,主播保底收益5500元/月加分成,每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于次月25日前结算到主播的固定账户,结合公司于12月25日结算主播11月报酬,1月预支主播12月工资3000元的事实,本案符合劳动关系中的每月工资固定结算制度。

       故可以确认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0292828377170944&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