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加重劳动者负担 法院:竞业限制义务应在合理范围
2025-08-12 16:33:53 浏览:
员工跳槽本是个人的正常选择,但原单位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承担繁重的报备义务,法官怎么看?最近,成都青羊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9年5月,冯某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应当在离职当月或次月以及离职后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若冯某某另行就职的,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在有效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或服务证、社保缴纳凭证。
2024年5月,冯某某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向某电子公司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邮寄了劳动合同书首页、入职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证明。
但某电子公司认为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且与自己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多次交涉无果后起诉到青羊法院,要求其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
冯某某辩称,自己的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和义务,新入职的公司不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企业名单范围,自己没有任何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要求冯某某提供证明材料实质是要求其履行报备义务,报备义务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附随义务,不应给员工造成过重负担,报备内容达到了解员工真实就业情况的标准即可。
在本案中,当事人已提供该劳动合同书的完整版,同时提供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新入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参保证明,足以证明其就业情况,某电子公司还要求其提供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超过合理范围,明显不当。且冯某某入职的公司不在某电子公司竞业限制的企业名单中,某电子公司当庭亦陈述两公司并无竞争关系。
因此,根据冯某某在诉前及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已能够证明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遂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脱离实际需要一味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和负担,偏离制度初衷,阻碍人才正常流动,最终损害经济活力。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0145578746715914&wfr=spider&for=pc
2019年5月,冯某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应当在离职当月或次月以及离职后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若冯某某另行就职的,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在有效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或服务证、社保缴纳凭证。
2024年5月,冯某某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向某电子公司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邮寄了劳动合同书首页、入职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证明。
但某电子公司认为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且与自己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多次交涉无果后起诉到青羊法院,要求其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
冯某某辩称,自己的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和义务,新入职的公司不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企业名单范围,自己没有任何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要求冯某某提供证明材料实质是要求其履行报备义务,报备义务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附随义务,不应给员工造成过重负担,报备内容达到了解员工真实就业情况的标准即可。
在本案中,当事人已提供该劳动合同书的完整版,同时提供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新入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参保证明,足以证明其就业情况,某电子公司还要求其提供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超过合理范围,明显不当。且冯某某入职的公司不在某电子公司竞业限制的企业名单中,某电子公司当庭亦陈述两公司并无竞争关系。
因此,根据冯某某在诉前及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已能够证明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遂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脱离实际需要一味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和负担,偏离制度初衷,阻碍人才正常流动,最终损害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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