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工作offer缘何“飞”了?

2025-08-12 16:29:12   浏览:

  在职场中,offer 一般指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正式录用通知书,通常包含岗位名称、薪资结构、福利待遇、入职时间等关键信息。收到offer,往往意味着双方达成初步的劳动合同意向。

  历经过五关斩六将,收获一份报酬丰厚的offer是每个求职者的梦想。可是,如果存在拒绝offer的意思表示,却在事后反悔,还能要求公司继续与自己签署劳动合同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薪”之差,求职者错失机会

  “张总,经过慎重考虑,我愿意加入咱们公司。”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小李来到北京的一家公司应聘。顺利通过面试后,小李还与公司投资总监张某围绕薪资进行了沟通,敲定了待遇细节。

  然而,在收到张某发来的邮件时,小李却发现offer里面提到的待遇是13薪,即在标准12个月工资基础上,额外发放1个月工资。小李认为,这与自己此前认为的14薪存在较大差距。

  带着心中的疑惑,小李再次拨通了张某的电话。可张某明确表示,自己说的就是13薪,而且offer中的待遇不能变更,除非老板首肯。于是,小李当天就通过微信回复,“如果真的是13薪的话,我应该不会签署合同了。”

  单位还算不错,待遇也不算低……反复思量一晚后,小李又在第二天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表示接受offer。这一回,张某邀请小李再去公司面谈一次。面谈之后,张某告知小李,该职位已经另有人选,小李最终没有入职。

  在小李看来,自己为了能够进新单位,在回复邮件后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未被公司录用,是被公司“放了鸽子”,于是以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两个月工资。

 
覆水难收,原告诉求被驳回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过电子邮箱给小李发送了offer,该offer包含了职位、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要约。

  小李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并表示“如果真的是13薪的话,我应该不会签署”。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内容和日常生活经验,该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小李对该公司offer的拒绝。

  法官认为,小李的拒绝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拒绝要约,会产生公司发出offer失效的法律效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由于要约的失效,受要约人继续承诺的,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即便小李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接受录用,小李再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亦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小李签署录用通知书的行为也构成新的要约,应当经公司明确承诺后才能形成有效的录用。

  法官认为,公司拒绝承诺后,小李新的要约失效,新的要约对公司不生效,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作为承诺一方,享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故公司对小李未能被录用并无错过。小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离职损失与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依自身需要,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录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友好协商,最终达成合意,这是最理想的结果。offer作为公司向求职者发出的要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求职者同意接受,则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只有当承诺到达公司,双方的录用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面对公司的offer,求职者有拒绝承诺的权利,然而一旦拒绝,offer就会失效,再对此offer进行承诺将不会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求职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offer后,在做决定时应当慎重考虑后再做选择,避免因轻易拒绝而后悔。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384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