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视为自动放弃?法院判了

2025-08-11 16:32:14   浏览:

       时值暑假,不少人休年假陪孩子。对企业而言,职工未休年假,能否视作自动放弃,并可以不支付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年休假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4月,丁某入职甲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为丁某缴纳了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截至2024年4月,丁某缴纳社会保险29年零3个月,其中个人缴纳31个月,其他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024年4月1日,丁某因“发展原因”向甲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甲公司当天同意丁某的离职申请。在甲公司自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工作期间,丁某未休年假。

       2024年7月,丁某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同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丁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甲公司不服,遂向西陵法院提起诉讼。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丁某提交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丁某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丁某的工作年限超过20年,依法应享受每年15天的年休假。丁某对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享受14天年休假的认定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可。甲公司未安排丁某公休,应依法承担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丁某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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