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被判赔9万元
2025-07-31 16:55:12 浏览:
转自:潮新闻客户端
和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舟山一家公司和员工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将其安排到另一关联公司后“甩人”,终止了劳动合同。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判决关联公司单方违法解除,赔偿员工9万元。
2018年10月,王先生入职顺荣公司,先后两次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顺荣公司将王先生调入另一关联公司顺美公司工作,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王先生与顺荣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与顺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并规定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均未发生变化。
然而,就在合同即将到期前,2024年8月,顺美公司向王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示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先生认为,自己被顺荣公司安排到顺美公司工作,是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顺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其合法权利,于是向普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被驳回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美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应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王先生在顺荣公司工作4年、连续两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均应计入到顺美公司中。因此,王先生有权向顺美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顺美公司应当订立。顺美公司以不再续签为由,单方终止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根据王先生在两家公司工作6年计算,并结合银行流水,可认定王先生的月工资为7500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6年,且合同到期后被辞退,公司应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顺美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7500元/月×6个月×2)。(本文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9073295098892887&wfr=spider&for=pc
2018年10月,王先生入职顺荣公司,先后两次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顺荣公司将王先生调入另一关联公司顺美公司工作,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王先生与顺荣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与顺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并规定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均未发生变化。
然而,就在合同即将到期前,2024年8月,顺美公司向王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表示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先生认为,自己被顺荣公司安排到顺美公司工作,是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顺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其合法权利,于是向普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被驳回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美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应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王先生在顺荣公司工作4年、连续两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均应计入到顺美公司中。因此,王先生有权向顺美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顺美公司应当订立。顺美公司以不再续签为由,单方终止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根据王先生在两家公司工作6年计算,并结合银行流水,可认定王先生的月工资为7500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6年,且合同到期后被辞退,公司应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顺美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7500元/月×6个月×2)。(本文所涉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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