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诉请公司变更监事登记

2025-07-31 16:48:37   浏览:

  2025年2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了登记机关对于法院涤除登记判决的协助执行义务。而新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当挂名登记的董监高想涤除登记,但又遇公司治理僵局时,能否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涤除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

  王某于2018年5月受甲公司原股东委派,担任甲公司监事,并经工商登记备案。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2019年4月,甲公司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2020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离职证明》。之后,甲公司一直未就监事变更事项召开股东会,亦未办理相应变更登记。2023年3月,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王某曾多次向甲公司管理人、甲公司现股东发送关于监事辞职、敦促办理变更登记的通知文件。但甲公司管理人称,因甲公司现股东印章及证照下落不明,无法为王某办理变更登记。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变更监事登记。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是代表股东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王某已经于2020年7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非甲公司股东,在此情况下,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不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基础条件。在王某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多次向甲公司及其股东发函要求变更监事登记,但未能实现,王某缺乏应有的内部救济途径。综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变更监事登记,于法有据。法院遂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王某作为甲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现已生效。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已涤除王某的监事登记事项。

  若监事登记变更不及时,监事可能因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限制离职后再就业,故监事登记变更不及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监事身份的变更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对于挂名监事要求公司将其涤除登记,法院在审查时应保持审慎原则。首先,实体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审查挂名监事是否不再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基础条件;其次,程序上,审查挂名监事是否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向公司和股东发送涤除申请但无法获得联系、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最后,影响上,特别关注请求变更登记的特殊情形,对于原告逃避相关责任、与公司“手拉手”诉讼的不应支持。在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监事无主观恶意、未发现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的,可以适当考虑企业因为破产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故涤除监事登记并不会对企业破产程序产生实质影响,可审慎支持监事的变更登记请求。

  法官提醒,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依法、规范地进行董监高人员的变更,平衡保护公司的自治权和其他人员的职业自由。对企业而言,在监事已经离任后,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程序更换新的监事,进行登记变更。对监事而言,如果确实已经和公司没有实质利益联系,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向公司表示辞去监事职位的意思,并寻求公司内部正当程序更换。对破产管理人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则上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人员限制登记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破产法官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234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