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顶着台风去上班,路上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不算!
2025-07-30 16:32:35 浏览:
事件回顾: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台风吹折树枝砸中头部死亡,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冯默风是海南省海口市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6日,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玉娟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冯默风是海南省海口市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6日,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玉娟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是,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
那么,在上海,遇到台风天气
可以居家办公吗?
根据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
■ 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 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 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 在工作时间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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