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可认定为解除合同吗?

2025-07-28 14:33:20   浏览:

       劳动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劳动合同解除不应是“一拍两散”的草率决定。如何在行使解除权时守住“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底线?这既是企业用工管理的必修课,更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考量。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进一步解析。
 
口头通知“不用来了”暗藏法律风险
       2021年3月王兰入职某公司。2023年7月3日,该公司领导李飞在公司会议室口头告知王兰不用来了,随后关闭了王兰的系统权限,王兰询问理由,李飞告诉其回家等通知,故王兰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飞作为王兰的部门领导对其履行管理职责,王兰有理由相信李飞系代表公司与其沟通解除事宜,李飞明确告知王兰不用来了,回家等通知,可见公司已向王兰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3日由公司提出而解除。公司再行以王兰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不再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现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理由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支付王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解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能通过书面的形式,现实中,部分单位“口头通知回家等消息”“明天不用来了”,该通知亦会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且解除权系形成权,用人单位事后的补救或再行通知无法产生撤回前一个行权的效果。故法院提醒用人单位莫要逞一时之快“任性而为”,随意让劳动者“不来了”的行为暗藏法律风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或程序瑕疵,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预告解除期满即劳动关系解除
       李飞于2014年8月入职某公司。2021年11月17日,李飞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告知公司其将于2021年12月16日离职。2021年12月16日,李飞告知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但公司拖延办理离职交接,认为双方仍有未尽事宜,故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李飞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飞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故在李飞提出预告解除的日期届至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发生解除的效力。涉案公司虽辩称李飞未办理离职交接、负责项目正在进行等,但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不能对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的适用蕴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择业自由,即劳动者提前通知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时间约束,即劳动者需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方可无条件解除。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就足以使结果发生,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者其他方式的参与。故劳动者作出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预告期满解除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劳动者未撤回预告解除通知的情况下,30天预告解除期满之日届至时,则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除协议需清晰,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2023年9月,杨毅与某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杨毅经济补偿金38533.33元,待公司补发员工工资当月统一发放。后杨毅多次索要未果,2024年9月诉请公司支付补偿金。
公司辩称,资金周转困难,未补发员工工资,故其公司无须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作为制式文本出具的一方,对解除协议中约定不明的款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现该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待补发员工工资当月统一发放”,该情形属于给付时间约定不明,杨毅可随时要求公司支付,且公司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公司应向杨毅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作为解除协议的文本出具方,用人单位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实践中部分解除协议中约定“付款时间待双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离职月工资未发随补偿金发放”,在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协议格式文本的出具者一方时,对约定不明之处应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公司作为文本的出具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订立协议时应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条款进行清晰明确,依法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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