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未退员工工伤获赔 工伤保险基金终支付待遇
2025-07-23 16:50:14 浏览:
当部分离退休人员仍在岗位上发挥余热时,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由谁承担赔付责任?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案件。
2022年5月23日,某公司员工陈某在公司维修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压致伤右手。事发当天,该公司向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工伤事故备案,并于当日向某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核实,陈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
2024年12月13日,原告(即陈某所在公司)向被告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陈某发生工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并向原告送达了《工伤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原告公司自2018年11月起至2022年8月,一直为陈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缴费未中断。且陈某既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退休待遇。陈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关系有效,且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在法律、行政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法官在庭前向被告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法律释明。该服务中心随后向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确认陈某的情况确属其赔付范围,于是主动撤销了先前作出的《工伤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公司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原告公司收到被告通知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汨罗法院通过“抓前端、治未病”的方式,促使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既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也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14196.shtml
2022年5月23日,某公司员工陈某在公司维修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压致伤右手。事发当天,该公司向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工伤事故备案,并于当日向某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核实,陈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
2024年12月13日,原告(即陈某所在公司)向被告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依据《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陈某发生工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并向原告送达了《工伤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原告公司自2018年11月起至2022年8月,一直为陈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缴费未中断。且陈某既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退休待遇。陈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关系有效,且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在法律、行政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法官在庭前向被告某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法律释明。该服务中心随后向省级主管部门咨询,确认陈某的情况确属其赔付范围,于是主动撤销了先前作出的《工伤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公司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原告公司收到被告通知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汨罗法院通过“抓前端、治未病”的方式,促使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既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也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141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