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工程转包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2025-07-18 14:23:10   浏览: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洋河法庭收到一面印着“百姓的好法官 民工的守护者”的锦旗,以此表达他们对法官的诚挚谢意。
 
案 情 简 介

       2022年,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了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某基业公司,随后,基业公司雇佣本案原告王某等8名农民工对工程木工部分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上述单位未能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向各方多次催要后,仍有8.6万余元未结清,遂诉至平桥法院,诉请各方支付其相关劳动报酬。
 
法 院 审 理

       考虑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收到该案后,洋河法庭庭长叶合青第一时间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迅速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被告总包公司认为该工程已合法分包,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分包公司表示认可该欠款金额且愿意支付,但目前资金紧张,难以偿还欠款,请求延长期限。原告认为被告延期还款时间过长,请求不合理,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包公司招用工人、结算工资属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付款主体责任,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被告总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对分包公司另行追偿。最终判决:被告总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8名农民工工资8.6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给付义务,至此,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总包公司是否承担先行清偿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内的八名工人均系农村居民,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确定的农民工范畴。总承包公司看似将工程分包,并未直接与农民工有雇佣关系,且其已向分包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项,但其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能当然等同于向众原告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在众原告农民工工资未予受偿的情况下,众原告有权索要,总包公司仍系本案付款主体,其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工程分包后雇佣关系也比较复杂,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成为农民工维权的痛点。平桥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注意签订好劳动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遭遇恶意欠薪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好自身“薪资保卫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20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