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法院:工伤遭拒赔,一纸判决理清关系
2025-07-15 14:29:43 浏览: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对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具有重要意义。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提供了实践指引。
案情简介
某陶瓷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及日用陶瓷制品制造等业务。2023年3月30日,李某入职该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拣选产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2023年8月24日19时许,李某在拣选车间进行地板磨边作业时,左脚被掉落砖块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多趾骨折及开放性损伤。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谈妥,李某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实现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保护相互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如何认定,不应拘泥于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经审查,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出勤等进行管理、考核,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形成的法律要件,本案首先明确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在原告提出且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被告某陶瓷公司安排原告李某2023年8月1日至24日每日工作12小时,严重违反工时制度,法院按其6月份4200元工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延长工时百分之二百的工资336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终止用工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原告在用工期间受伤并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判决被告支付2023年8月25日-12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640元;因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险,原告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29400元,同时支持原告主张的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建议
1. 企业层面: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杜绝超时加班现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与法律风险,维护良好企业形象。
2. 劳动者层面: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了解自身劳动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遭遇工伤或劳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监管层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营造公平、合法的劳动用工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