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郡说法|打两份工?小心“脚踏两只船”翻船,法院这样判...
2025-07-11 14:20:32 浏览: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张华(化名)入职某快递公司处,从事分拣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2500元,以月实际出勤日计算,公司为其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2025年1月,张华又进入某商场处从事销售员工作,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以月实际出勤日计算。
2025年3月,张华向快递公司申请病假。但事实上,张华请假期间在某商场处工作。快递公司知道张华在商场在任职后,单方解除了与张华之间的劳动关系。张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多重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应当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其进行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后,张华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张华称:法律并未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度出发,应认定多重劳动关系存在,快递公司应为单方解除合同进行相应经济赔偿。
快递公司反驳:张华以生病为由,欺骗我公司,骗取劳动报酬,有违基本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规定。同时,我公司与张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张华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多重劳动关系”,但认定起来有严格条件:
首先在主体层面,劳动者应为从事的非全日制用工;其次在时间内容层面,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张华与快递公司之间约定的工资薪酬发放以实际出勤的工作时间计算,非全日制工作;张华与商场之间亦如此。但是张华在快递公司请“病假”期间,跑去商场上班,显然欺骗了快递公司。张华隐瞒在商场的兼职,利用“病假”时间去做另一份工,必然影响甚至损害了他在快递公司本应履行的劳动义务。最终,法院认为张华的情况不符合合法建立的多重劳动关系的条件。快递公司解除与他的关系是合法的。故判决驳回了张华的诉请。
法官提醒:全日制员工:想再做一份工?最好先跟现任老板沟通清楚,看看公司规定允不允许,或者考虑清楚风险。原则上不建议同时建立两份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兼职者:兼职可以,但务必诚实守信,确保兼职不影响主业!千万别想着钻空子、耍小聪明。
用人单位:招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明确用工性质(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并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兼职行为进行合理规范。
找份工作不容易,干好一份工作更需尽心尽力。“脚踏两只船”看似聪明,实则容易“翻船”,还可能丢了“饭碗”又赔钱!诚实劳动,合法合规,才是长久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15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