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翻旧账解雇员工?法院:不得“一事二罚”,系违法解除

2025-07-11 14:15:38   浏览:

  绩效考核翻旧账?扣了工资还要丢饭碗?某公司员工张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双重处罚”,一年前已被处罚过的“旧账”竟重新被公司翻出,还将其解雇。张某愤而维权,一路从仲裁诉至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产业园法庭作出判决,明确对用人单位“翻旧账”和“一事二罚”说不,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

  张某自2014年起就职于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物业服务。2022年底,公司以张某4月-6月期间不按时参加部门会议、值岗期间脱岗、未按公司标准着装上岗等理由,将张某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D档。然而,在张某继续正常工作近一年后,2023年4月6日,公司突然以张某在“2022年4、5、6月存在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提出的2022年的脱岗行为,已在事发当月通过扣减工资的方式进行了处罚,后续自己也再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隔一年后,公司再次以同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重复处罚,公司此举构成违法解除。

  2023年9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张某主张,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人力资源公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就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履行通知工会义务、解除权行使时间合理等,承担举证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在2022年对张某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扣发工资等相应的处罚,在时隔近一年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又以张某2022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及时处理,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事由发生后,若用人单位怠于行使解除权,仍选择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表明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持谅解宽容态度,让劳动者产生了用人单位不再追究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

  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放任用人单位在未来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该项权利,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稳定的被动状态,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系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

  杜绝“秋后算账”,保障工作稳定。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时间效力规则,用人单位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若怠于行使解除权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视为对违规行为的容忍,防止“事后追溯”式管理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劳动者也能合理预期工作不会因同一历史问题而突然不保。

  确立“一事不二罚”,明确惩戒边界。判决再次明确了“禁止重复处罚”的劳动关系治理原则。用人单位对同一违纪行为,若已给予扣工资等经济处罚,则不得再叠加“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措施,既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又能遏制企业滥用管理权实施过度惩戒。

  本案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合理期限”边界作出限定,严厉禁止“翻旧账”式管理和对同一行为的“双重处罚”。同时也是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参考,劳动关系需要诚信基础与长期稳定。法官强调,用人单位管理权绝非无限,处罚行为必须遵循及时性、合理性和“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任何试图“旧账新算”或叠加处罚的做法,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7/id/88990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