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治报】试工受伤公司也应负责
2025-07-08 18:03:31 浏览:
试工半天就受伤,公司以“未正式录用”为由拒赔?日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无为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3月26日凌晨5点,面点师杨某如约前往某机关单位食堂某窗口“试工”。然而,上岗仅4个多小时,他就在工作间不慎滑倒受伤。当杨某提出工伤赔偿时,用人单位谷味美餐坊(化名)却提出三点抗辩:其一,杨某尚未办理门禁卡,也未加入工作群;其二,领导还未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其三,当天只是“面试”,并非正式用工。
2024年3月26日凌晨5点,面点师杨某如约前往某机关单位食堂某窗口“试工”。然而,上岗仅4个多小时,他就在工作间不慎滑倒受伤。当杨某提出工伤赔偿时,用人单位谷味美餐坊(化名)却提出三点抗辩:其一,杨某尚未办理门禁卡,也未加入工作群;其二,领导还未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其三,当天只是“面试”,并非正式用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这些理由均不成立,并明确指出,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以“考察期”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门禁卡办理、工作群加入等仅是企业管理形式,无法改变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开展工作,就构成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和成立要件,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杨某与原告自2024年3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主张的杨某还未办理工作场所门禁卡、进入微信工群、通过食堂所属单位领导用餐是否满意等审核,均非法律规定的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故而,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当日仅为“面试”的情形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判决。
这起判决释放出清晰信号:
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哪怕仅有半天,企业就需承担相应用人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企图借“试工”规避责任,最终可能面临更高额的赔偿。对此,法院提醒企业,务必规范用工流程,在试工前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用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完善入职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实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既警示企业应依法用工,也提醒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知法、守法,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12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