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小案“大道理”⑳ | 员工拒绝调岗被辞退,法院这样判!

2025-06-26 16:24:05   浏览:

       小苏于2003年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员,2012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苏系在泉州区域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岗位),A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小苏的工作岗位。”

       2020年12月底,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小苏调岗至泉州A县任销售高级业务代表,并承诺给予交通补贴。小苏签收了上述调岗通知函,但未按要求到泉州A县报到。2021年2月下旬,A公司再次向小苏发出通知函,将小苏调岗至泉州B县任销售高级业务代表,小苏签收了该调岗通知函,后仍未按要求到泉州B县报到。

       经A公司多次通知,小苏仍未到上述工作地点报到。2021年3月底,A公司以小苏持续旷工5天以上,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小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将小苏予以辞退。

       小苏遂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36万余元。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支付小苏未付工资5000余元,并驳回小苏的其他仲裁请求。小苏不服上述劳动仲裁,遂起诉至法院。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将小苏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泉州A县、泉州B县,同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为销售高级业务代表,均属于正常岗位调动,并未超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泉州区域及市场销售岗位。后续A公司多次通知小苏到新岗位上班,且已向小苏表示能够为其提供交通补贴,并未明显增加小苏的工作成本,但小苏均未履行,亦未提出异议,后A公司以小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小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A公司尚应支付小苏工资5000余元,并驳回了小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小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劳动者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提出相应交通补贴,上述工作安排并无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法官提醒,劳动者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义务,若对上述工作安排存在异议,也应与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而不应采用消极的态度应对。同时,在维权过程中亦应积极沟通、主动回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042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