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持假证上岗致用工单位违约,责任应该怎么担?| 小法槌,大能量
2025-06-26 16:21:10 浏览:
职业资格证书代表对个人在某一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助推职业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有人却企图通过伪造证书蒙混过关。本期“小法槌,大能量”微信专栏带来一则由劳动者持假证上岗引发纠纷的案例。
老吴经B人力资源公司录用,被派至A公司某项目上从事保安工作。
C物业公司(甲方,采购方)与A公司(乙方,供应方)签署《采购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消控外包服务,岗位名称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服务地点包括D小区等地。岗位人员须至少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五级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四级证书中的一种。乙方提供的人员证件须将扫描件交由甲方审核并留存备案,如发现持假证现象,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三倍赔偿所在岗位当月的服务费,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023年7月底,老吴被派至D小区工作。按照A公司负责D小区的项目经理的要求,老吴通过微信将身份证及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发了过去,并被告知从8月1日开始上班。
四个月后,C物业公司在对A公司派驻至D小区的在岗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时发现,老吴所持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经官网查询不存在。当日,A公司项目经理将核查结果告知老吴,老吴承认自己提交的是假证,表示排队考证的时间较长,提供假证上岗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希望经理帮忙解决。项目经理回复“事情弄得有点大,等看公司回复”。之后老吴离职。
另据A公司陈述,老吴在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后,项目经理曾通过扫描证件中的二维码进行过核实,当时扫码后弹出了证书信息链接,就以为证书是真实的,所以没有进入官网验证,也没有保存扫码后的证书信息截图。
C物业公司依据《采购合同书》约定,要求A公司赔偿三万余元。A公司依约赔偿后,诉至姑苏法院,请求判令老吴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吴提供虚假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分担问题。
首先,根据事发后老吴与A公司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内容,老吴主张项目经理默认其使用假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老吴明知自己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是伪造的,仍向A公司提供该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欺诈,直接导致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老吴符合D小区消控岗位的上岗条件,其行为与A公司后续被C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老吴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上岗资格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根据其与C物业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书》,A公司应清楚知晓劳动者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后果,但并未通过登录官网验证的方式严谨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存在审查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对于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吴提供虚假证书直接导致A公司对C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A公司在核实劳动者上岗资格中存在过失,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老吴赔偿A公司承担的因违约而支付的赔偿金额的80%。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老吴通过使用虚假证书规避职业准入资格,不仅违反劳动者的诚信义务,更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风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准入类,必须持证上岗。A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对于需要资格准入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负有注意义务,其未能审慎核验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导致虚假证书未被发现,客观上放任了违约后果的发生。通过本案就责任承担的裁判,既提醒用人/用工单位需强化对资格准入类职业岗位人员资质的审核把关,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应遵守诚信,不弄虚作假。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043921
老吴经B人力资源公司录用,被派至A公司某项目上从事保安工作。
C物业公司(甲方,采购方)与A公司(乙方,供应方)签署《采购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消控外包服务,岗位名称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服务地点包括D小区等地。岗位人员须至少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五级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四级证书中的一种。乙方提供的人员证件须将扫描件交由甲方审核并留存备案,如发现持假证现象,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三倍赔偿所在岗位当月的服务费,期间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023年7月底,老吴被派至D小区工作。按照A公司负责D小区的项目经理的要求,老吴通过微信将身份证及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发了过去,并被告知从8月1日开始上班。
四个月后,C物业公司在对A公司派驻至D小区的在岗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时发现,老吴所持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经官网查询不存在。当日,A公司项目经理将核查结果告知老吴,老吴承认自己提交的是假证,表示排队考证的时间较长,提供假证上岗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希望经理帮忙解决。项目经理回复“事情弄得有点大,等看公司回复”。之后老吴离职。
另据A公司陈述,老吴在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照片后,项目经理曾通过扫描证件中的二维码进行过核实,当时扫码后弹出了证书信息链接,就以为证书是真实的,所以没有进入官网验证,也没有保存扫码后的证书信息截图。
C物业公司依据《采购合同书》约定,要求A公司赔偿三万余元。A公司依约赔偿后,诉至姑苏法院,请求判令老吴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吴提供虚假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分担问题。
首先,根据事发后老吴与A公司项目经理的聊天记录内容,老吴主张项目经理默认其使用假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老吴明知自己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证书是伪造的,仍向A公司提供该虚假材料,其行为构成欺诈,直接导致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老吴符合D小区消控岗位的上岗条件,其行为与A公司后续被C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老吴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上岗资格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根据其与C物业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书》,A公司应清楚知晓劳动者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后果,但并未通过登录官网验证的方式严谨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存在审查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对于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吴提供虚假证书直接导致A公司对C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A公司在核实劳动者上岗资格中存在过失,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老吴赔偿A公司承担的因违约而支付的赔偿金额的80%。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老吴通过使用虚假证书规避职业准入资格,不仅违反劳动者的诚信义务,更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风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准入类,必须持证上岗。A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对于需要资格准入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负有注意义务,其未能审慎核验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导致虚假证书未被发现,客观上放任了违约后果的发生。通过本案就责任承担的裁判,既提醒用人/用工单位需强化对资格准入类职业岗位人员资质的审核把关,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应遵守诚信,不弄虚作假。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04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