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龄务工报酬被拖欠 法院确认劳务债权获支持

2025-06-25 17:45:37   浏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6日,周某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为安徽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普工和保洁服务。自2023年6月起,该公司暂停经营,拖欠周某明2023年6月至7月11日期间的报酬共计3445元。周某明曾就拖欠报酬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认为,周某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遂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周某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劳务报酬344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务(普工和保洁),被告公司拖欠周某明劳务报酬3445元,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判决安徽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明劳务报酬344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心语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务工,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通常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维权的路径亦不相同。当提供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及时收集提供劳务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036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