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下班接孩子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吗?

2025-06-18 15:45:20   浏览:

老王(化名)是某企业员工,有下班顺路接放学的女儿回家的习惯。某日,老王照常下班后骑电动车去接女儿,但在路上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老王受伤。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出院后,老王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老王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但老王所在的公司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大部分父母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动,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故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老王提供的下班打卡记录与事故责任认定材料,可以证明老王是在下班时间前往女儿学校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学校的合理路线上,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法院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判决驳回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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