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打工5个月,归来仍是“学徒工”?法院:已构成劳动关系!
2025-06-11 19:20:09 浏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正在找工作的小潘在某招聘平台上浏览招聘信息,她看到某连锁奶茶店正在招聘调茶师,便在平台上联系了奶茶店。
随后,小潘与加盟奶茶店的经营者秦某加微信细聊,秦某表示小潘有意应聘调茶师的话,可以来店里试工。小潘表示同意,并沟通了试工事宜,约定于12月23日上午到店试工4小时。
就这样,小潘入职了该奶茶店担任调茶师,秦某也把小潘拉进了奶茶店的工作群。秦某在工作群中发布了上下班打卡、上班时间手机管理、店务分配等规章制度,秦某每个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潘发放工资。
然而,奶茶店却一直未与小潘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小潘不想继续干了,便向秦某提出辞职,秦某回复表示:“最近生意确实不太好,咱们合作就到此结束。发工资那天来找我,咱们把账结清。”
后来,小潘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入职后,奶茶店却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小潘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随后,小潘与加盟奶茶店的经营者秦某加微信细聊,秦某表示小潘有意应聘调茶师的话,可以来店里试工。小潘表示同意,并沟通了试工事宜,约定于12月23日上午到店试工4小时。
就这样,小潘入职了该奶茶店担任调茶师,秦某也把小潘拉进了奶茶店的工作群。秦某在工作群中发布了上下班打卡、上班时间手机管理、店务分配等规章制度,秦某每个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潘发放工资。
然而,奶茶店却一直未与小潘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小潘不想继续干了,便向秦某提出辞职,秦某回复表示:“最近生意确实不太好,咱们合作就到此结束。发工资那天来找我,咱们把账结清。”
后来,小潘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入职后,奶茶店却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小潘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庭审时,秦某表示小潘并不是正式员工,而是“学徒工”,从2023年12月24日起学习制作奶茶,学徒期限初定半年,如果提前学会所有品类奶茶的制作方法就转为正式员工,到时候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考勤。
在2023年12年24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小潘的学徒时间不定,并不考勤,也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此期间小潘的工资都是根据学徒工资所对应的工时来测算的。
所以,正在学徒期间的小潘并不属于正式员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查明,小潘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奶茶店实行轮班制度,小潘每天的班次都由秦某安排,秦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相关工作制度,小潘接受奶茶店考勤管理、从事调茶师工作。
小潘接受奶茶店的管理,按工作群中的排班表从事8小时劳动,工作内容为奶茶店核心业务,并以此获取报酬,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2023年12年24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小潘的学徒时间不定,并不考勤,也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此期间小潘的工资都是根据学徒工资所对应的工时来测算的。
所以,正在学徒期间的小潘并不属于正式员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查明,小潘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奶茶店实行轮班制度,小潘每天的班次都由秦某安排,秦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相关工作制度,小潘接受奶茶店考勤管理、从事调茶师工作。
小潘接受奶茶店的管理,按工作群中的排班表从事8小时劳动,工作内容为奶茶店核心业务,并以此获取报酬,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判决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逾期不签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一强制性规定不因用工形式或称谓不同而免除。
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于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无论双方约定为“学徒”“合作”或其他形式,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从事的工作是否为其业务组成部分,并由此获取劳动报酬——即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针对本案涉及的“学徒工”现象,需结合具体情形辨析。在建筑制造、美容美发等行业普遍存在以技能传授为目的的学徒,其以学习为主、管理松散。但若名为“学徒”,实为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全职从事核心业务、获取稳定报酬,正如本案中小潘接受考勤管理、按排班全职调制奶茶、按月领工资,则已构成实质劳动关系。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采用“学徒工”“临时工”等形式,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在劳动者实质接受管理、从事主营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即便冠以“学徒”“兼职”等称呼,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4600383553053071&wfr=spider&for=pc
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于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无论双方约定为“学徒”“合作”或其他形式,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从事的工作是否为其业务组成部分,并由此获取劳动报酬——即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针对本案涉及的“学徒工”现象,需结合具体情形辨析。在建筑制造、美容美发等行业普遍存在以技能传授为目的的学徒,其以学习为主、管理松散。但若名为“学徒”,实为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全职从事核心业务、获取稳定报酬,正如本案中小潘接受考勤管理、按排班全职调制奶茶、按月领工资,则已构成实质劳动关系。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采用“学徒工”“临时工”等形式,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在劳动者实质接受管理、从事主营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即便冠以“学徒”“兼职”等称呼,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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