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劳务关系or承揽关系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2025-06-10 15:51:55   浏览:

       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萤石碎块溅到右眼导致受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理清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关键点!
 
基本案情

       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受雇于二连浩特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加工萤石工作,某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砸萤石碎块溅到右眼导致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二连浩特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即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获取报酬以提供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为条件,其报酬不仅包含劳动力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以及利润成分;

       劳务关系是根据约定,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大多提供的是体力劳动,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本案中,被告公司将砸萤石块的工作交给原告等三人,工作场地由被告公司提供,砸萤石块的规格由被告公司指定,且该工作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由原告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且劳动报酬亦是根据工作量来计费并支付。劳动工具虽由原告自带,但该劳动工具为普通工具,并不存在特别的技术要求。

       本案完成工作的具体过程由原告等人自行决定,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是平等的,形成了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

       故本院认为案件双方之间并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应当是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认经常从事砸萤石块工作,由于其疏忽大意,在工作中未佩戴防护用具,缺乏防范风险的意识,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对其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二连浩特某萤石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128163.01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95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