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休产假的同时领了工资与生育津贴,公司能要求退还吗?
2025-05-30 19:41:25 浏览:
小欣(化名)是某公司职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小欣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后小欣怀孕,公司在其产假期间按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同时,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小欣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万余元,公司通过工资账户向小欣转账支付了该笔生育保险待遇金。近日,小欣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离职后,公司认为是工作人员失误向小欣多发了生育津贴,属于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欣返还公司生育津贴部分的七千余元及利息。
庭审中,小欣辩称,生育津贴属于自己理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且在产假期间对于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自己也有通过互联网及时地做出处理和回复,属于提供了劳动,领取公司支付的工资理所应当,不属于不当得利,并提供了相应聊天记录与电子邮件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在小欣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小欣缴交了生育保险,小欣依法应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实。显然,小欣领取的生育津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基于小欣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产假期间小欣多次与主管沟通并安排工作,因此公司在此期间向小欣支付的工资是基于其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故小欣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小欣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3508618420561089&wfr=spider&for=pc
庭审中,小欣辩称,生育津贴属于自己理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且在产假期间对于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自己也有通过互联网及时地做出处理和回复,属于提供了劳动,领取公司支付的工资理所应当,不属于不当得利,并提供了相应聊天记录与电子邮件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在小欣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小欣缴交了生育保险,小欣依法应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实。显然,小欣领取的生育津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基于小欣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产假期间小欣多次与主管沟通并安排工作,因此公司在此期间向小欣支付的工资是基于其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故小欣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小欣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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