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未签合同,谁来承担受伤后的赔偿
2025-05-28 20:09:41 浏览:
提供劳务者没有跟“上家”签订合同,“上家”也没有跟真正雇佣者签订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办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马哥,我接到个广告牌安装还有油漆喷涂的活儿,刘老板说还缺个人,你要不要一起干?”2023年5月,马某某收到同村老张的信息后,两人一起前往某农庄提供劳务,跟刘老板约好日工资350元。
到场干活后,二人发现刘老板并不是真正的老板,他只是帮老李管理农庄装修的活,下指令的基本上都是老李。
意外发生在6月。当日,未戴施工安全帽的马某某在脚手架上对广告牌喷漆时,不慎跌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腰3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
马某某出院后,先是找到刘老板要求赔偿,但对方表示自己也是个干活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又找到农庄真正的老板老李,但老李认为马某某并不是自己雇的,对他的受伤没有责任。
索赔不成,马某某将老刘、老李一并诉至西夏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官,我在整个装修及改造案涉农庄的过程中根本没有独立决定权,都是受老李指示找人干活、设计广告牌、运送材料等,实质进度都是老李来管控。”庭审现场,老刘为自己成为“被告”而叫屈,表示自己与老李未签订书面合同,与马某某更不存在雇佣协议。
老李则辩称:“马某某实际上是老张雇来的,老张又是老刘雇来的,这一连串的雇佣行为都跟我没关系。”
因该案涉侵权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请求权竞合,庭审中承办法官向老马充分释明后,老马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
最终,承办法官根据庭上陈词及在案证据,认定真正的老板是老李,对马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老马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老马承担30%的责任,老李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的焦点为老马到底与谁存在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一方给付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一是提供劳务者一般必须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和要求,为其提供各种劳务;二是提供劳务者需利用接受劳务者提供的生产条件、工作场所等从事劳动,提供劳务者的劳动成果归接受劳务一方所有;三是提供劳务者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就本案来说,首先,老张作为与马某某共同提供劳务的人员,二人同工同酬,不存在劳务关系,在原告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后不承担本案责任。
其次,根据老李与老刘之间就案涉农庄的装修及改造事宜的沟通记录及证据可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老刘根据老李的指示做事,并未具有独立的决定权,只是老李的现场管理者,对马某不承担责任。
最后,案涉农庄装修过程中支付各项费用及最终的使用人、劳务受益人均为老李,因此马某某因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老李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老马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老李与老马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老李作为接受劳务者,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提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与消除;且马某某提供的劳务系高空作业,老李未提供安全带和安全帽即允许老马在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使其处于一种较为危险的工作环境,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受伤人老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从事高空作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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