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工资计件结算……是否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判了!
2025-05-15 14:46:01 浏览: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
2023年12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破竹工作,并接受培训,劳动报酬按8分钱/件计,2024年2月至6月,某公司每月固定向刘某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日上班时间也不固定,但会在工作群中对员工考勤、生产质量、工资结算等进行管理,刘某在请假时需履行审批手续。2024年6月,刘某在工厂破竹过程中,右手食指断裂,无法继续工作。
2024年9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0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刘某工作无时间考勤,仅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不受公司制度管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性、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认定。
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刘某从事的竹子加工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工作范围,该公司工作人员会在微信工作群定期对上班时间、工作要求进行提醒和强调,刘某在请假时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以上行为足以证明刘某实际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且刘某的工资每月固定从某公司处领取,根据不同工作的特殊性,即便工资按计件结算,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农村作坊、建筑工地等场景中,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部分公司常采用计件等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常以“按件计酬”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意图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加班费用支付等责任。
工资结算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建筑工地“包工头”按工程量结算报酬、农村作坊按件支付加工费,若双方存在实质管理行为,均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延长工作时长情形的,亦可申请支付必要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继续工作视为加班。超出部分按1.5倍(工作日)、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折算单价支付。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2023年12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破竹工作,并接受培训,劳动报酬按8分钱/件计,2024年2月至6月,某公司每月固定向刘某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日上班时间也不固定,但会在工作群中对员工考勤、生产质量、工资结算等进行管理,刘某在请假时需履行审批手续。2024年6月,刘某在工厂破竹过程中,右手食指断裂,无法继续工作。
2024年9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0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刘某工作无时间考勤,仅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不受公司制度管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性、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认定。
本案中,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刘某从事的竹子加工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工作范围,该公司工作人员会在微信工作群定期对上班时间、工作要求进行提醒和强调,刘某在请假时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以上行为足以证明刘某实际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且刘某的工资每月固定从某公司处领取,根据不同工作的特殊性,即便工资按计件结算,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农村作坊、建筑工地等场景中,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部分公司常采用计件等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企业常以“按件计酬”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意图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加班费用支付等责任。
工资结算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建筑工地“包工头”按工程量结算报酬、农村作坊按件支付加工费,若双方存在实质管理行为,均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延长工作时长情形的,亦可申请支付必要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继续工作视为加班。超出部分按1.5倍(工作日)、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折算单价支付。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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