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并非“权利真空期”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5-05-13 19:16:43 浏览:
试用期是不少求职者迈向正式岗位的关键期,在试用期被解雇,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
2024年6月19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4年7月25日晚,某公司主管与赵某面谈,认为其为新人,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交通工具,第二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次日,某公司在办公系统发起离职流程。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内,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天告知即可”,某公司已按赵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其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某公司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事由,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案提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法合规,同时,裁审机构在实务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做出免除自己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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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4年7月25日晚,某公司主管与赵某面谈,认为其为新人,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交通工具,第二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次日,某公司在办公系统发起离职流程。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内,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天告知即可”,某公司已按赵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其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某公司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事由,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案提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法合规,同时,裁审机构在实务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做出免除自己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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