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被承包经营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5-05-07 21:41:31   浏览:

       企业将工厂让其职工承包经营,并要求劳动者与承包经营人另行签订劳务合同,此举能否认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吗?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仍具有劳动关系。

  平邑某木制品厂在2023年与内部职工李某签订承包加工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承包该制品厂1、2号车间,按照该制品厂生产加工任务向其提供成品刨花板。李某负责雇佣人员生产、工资发放,其间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李某自行负责。卜某原系该木制品厂职工,在李某承包该厂后,该木制品厂要求包含卜某在内的所有职工与李某签订期限为一年的个人劳务合同,双方对合同期限、劳务报酬、休息休假权利等进行约定。

  2023年5月23日,卜某在该木制品厂工作时受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卜某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卜某与某木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木制品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承包经营者虽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但该劳务合同明显具有劳动合同特征。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将生产经营任务承包给其职工,但承包经营者对内没有经营自主权,对外仍以企业名义从事活动,故企业承包经营只是企业经营方式变更,此种经营模式,不能改变企业实际用工的事实。因此,法院遂判决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仍具有劳动关系。

  某木制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5/id/8823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