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2年后被解雇,起诉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2025-05-06 17:55:24 浏览:
邱先生2011年入职海某公司,在工作岗位上辛勤耕耘12年。2023年合同期满时,身为公司老员工的邱先生向公司申请续签。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海某公司不仅要与他解约,还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面对公司的无故辞退,邱先生选择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工作超10年被解雇
劳动者诉请公司赔偿
2011年4月至2015年6月,邱先生先后在海某公司下属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工作。海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邱先生调入并任职的通知》,载明“同意丙公司邱先生调入海某公司工作,并任命为招商采购部副总经理”。
2015年6月25日,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邱先生在市场部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工作。
2018年6月25日,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邱先生在招商导购部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工作。
2023年6月6日,海某公司向邱先生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邱先生不同意公司该决定,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沟通未果。
2023年7月4日,邱先生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2年;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万余元。
2023年7月5日,海某公司向邱先生送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载明邱先生在海某公司工作年限为8年。次日,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2.53万余元。
2023年10月26日,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海某公司向邱先生支付经济补偿6万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二审法院:
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应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海某公司与邱先生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还需向邱先生支付4年的经济补偿6万余元。海某公司与邱先生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已无劳动合同关系,邱先生主张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与邱先生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邱先生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海某公司应当与邱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某公司单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结合邱先生在海某公司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情况,海某公司还应向邱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确切终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在此情形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官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有利于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就业,钻研和提升业务技能。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职工“护身符”,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用人单位也不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企业“终身包袱”,只要公司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此类合同能够有效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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