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徐州鼓楼区法院化解新业态劳资纠纷
2025-05-06 17:51:35 浏览:
一些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签订的承揽协议、协议外包等,往往具有“去劳动关系化”“算法管理”等特征,模糊劳动关系和用工性质,使得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变得复杂。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庭审+联合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涉新业态货车司机劳动争议纠纷,并实现当庭履行,以高效、公正的司法手段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平台经济下企业规范用工提供了指引。
原告张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在某货运平台注册账号接单,同时接受公司直接派单,为该公司承担货物运输任务。公司为张某提供运输车辆,并按月发放工资。然而,在整个合作期间,公司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突然以终止“合作”为由,收回张某驾驶的运输车辆。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们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单纯的合作关系,给张某的钱是分红。”该公司法人解释道。
“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公司找我来开车的,开的也是公司的车,我就认为自己是给公司打工的,每次的出车记录我都会上报给公司。”张某表达着自己的理解。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但公司对法律认知存在误区,于是启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以其第三方视角向公司释明法律责任,引导其诚信经营。同时,邀请特邀调解员从行业惯例、诉讼成本等角度分头做双方工作,提出多种履行方案,努力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你们公司给张某发放工资、提供劳动工具,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承办法官精准释法,明确通过平台接单、派单的用工形式,同样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律规定。
经过多轮联合调解,该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疏漏与不足,当场向张某支付全部二倍工资及赔偿金合计4.8万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一次性化解。张某感慨:“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钱,不用再为执行发愁了!”
新业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鼓楼区法院依托市区两级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暨全省首家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将鼓楼辖区内所有新业态纠纷一站式联调联处,降低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开辟新业态纠纷化解新路径。
鼓楼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审调衔接”和“联动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庭审强化规则+调解柔性疏导”双轮驱动优势,联合多部门协同发力,实现调解服务在前、法庭审判保障的局面,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护航”。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5/id/88225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