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谈论工资 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2025-05-05 17:13:01 浏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阳某入职某工贸公司。2025年3月6日,阳某与同事在谈论薪酬问题时被公司负责人无意间撞见。次日,阳某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工资是公司的商业秘密,阳某在公司与同事谈论薪酬分配问题,严重违反薪酬制度中相关保密规定。阳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阳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工贸公司的做法与法不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但不意味着所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信息都被视为商业秘密。工资不属于商业机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只是员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工资数额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劳动者谈论或公开自己的工资是对自身权益的处置,禁止劳动者谈论或公开工资,违反了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也侵害劳动者的言论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适用这一法条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且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规”。而且,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实行同工同酬的前提,就是有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企业制度规定中载明“薪酬保密”条款与法相悖,不属于合法的规章制度;阳某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严重。
综合上述因素,工贸公司以阳某与同时谈论工资而判定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不合法。因此阳某要求工贸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理应获得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5/04/29/9940646.html
2024年7月22日,阳某入职某工贸公司。2025年3月6日,阳某与同事在谈论薪酬问题时被公司负责人无意间撞见。次日,阳某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工资是公司的商业秘密,阳某在公司与同事谈论薪酬分配问题,严重违反薪酬制度中相关保密规定。阳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阳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工贸公司的做法与法不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但不意味着所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信息都被视为商业秘密。工资不属于商业机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只是员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工资数额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劳动者谈论或公开自己的工资是对自身权益的处置,禁止劳动者谈论或公开工资,违反了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也侵害劳动者的言论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适用这一法条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且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规”。而且,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实行同工同酬的前提,就是有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企业制度规定中载明“薪酬保密”条款与法相悖,不属于合法的规章制度;阳某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严重。
综合上述因素,工贸公司以阳某与同时谈论工资而判定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不合法。因此阳某要求工贸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理应获得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5/04/29/9940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