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河法官谈案例|依法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05-05 16:50:00 浏览:
【基本案情】
张某某、马某某分别于2016年9月和2018年10月到宽城某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直至2019年11月,承德某公司与张某某、马某某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期限均为2019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某、马某某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宽城某公司操作员)工作,二人与承德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第六条规定“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位置,工作区域调整在宽城县境内的,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对工作区域调整在20公里范围内的乙方不得拒绝且需立即响应,否则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对其作出立即开除处理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2024年9月19日,宽城某公司操作员交接班微信工作群中发布消息通知张某某、马某某去另一公司排班工作,张某某、马某某在群中回复消息,以不熟悉设备、担心发生安全事故为由对调整工作岗位一事表示了拒绝。9月20日,承德某公司分别向张某某、马某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对二人予以辞退。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行使内部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未就其单方面调岗的合理性予以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承德某公司以发展需要为由对张某某、马某某进行调岗,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操作设备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岗前培训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该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下发调岗通知并得到二人不熟悉新的环境和设备,担心出现安全事故因此不接受调岗的反馈后,并未给予合理答复,却于次日直接出具辞退通知书,缺乏与二人充分的沟通协商,故承德某公司对二人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张某某、马某某不接受调岗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德某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未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操作设备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岗前培训等作出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就单方面宣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使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正解雇时获得法律援助,同时能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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