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破除职场性别歧视,构建公平就业环境
2025-04-28 15:12:10 浏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嘉定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上海某企业在招聘仓储管理岗位时标注“仅限男性”,涉嫌就业歧视。接到投诉后,嘉定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近三年在该岗位招聘的83名员工中女性仅占4人。企业称该岗位需承担货物搬运、设备操作等工作,需夜间值班,且女性员工生育会影响工作连续性,用男性员工是“行业惯例”。但执法人员通过分析用工数据、调取监控录像及约谈员工发现:该岗位单日最大负重不超过15公斤(低于女性法定劳动保护标准),员工平均在职时间仅11个月,家庭因素离职占比不足8%,且所谓“行业惯例”无书面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法人员认定企业以性别为由限制招聘构成违法。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嘉定区人社局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消除招聘信息中就业歧视部分,并于2025年3月15日对单位存在的就业歧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综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企业以性别为由设定招聘限制的合法性。《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涉案岗位劳动强度仅为二级体力劳动,未达法律禁止女性从业的范围。企业提出的“夜间安全隐患”“生育影响”等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基于婚育状况歧视的规定相悖。
此案反映出当下就业歧视案件查处中的困境,隐性歧视取证困难,企业规避手段隐蔽,如通过心理测试、算法筛选变相实施歧视。此案中,执法人员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实地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式。
就业歧视治理需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政府应加强算法歧视、年龄歧视等新型问题的监管;企业需摒弃陈旧观念,建立公平招聘机制;社会可通过公益诉讼、舆论监督等方式形成制约。唯有如此,方能根治“35岁现象”“性别限制”等就业痼疾,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实质公平。
2025年1月,嘉定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上海某企业在招聘仓储管理岗位时标注“仅限男性”,涉嫌就业歧视。接到投诉后,嘉定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近三年在该岗位招聘的83名员工中女性仅占4人。企业称该岗位需承担货物搬运、设备操作等工作,需夜间值班,且女性员工生育会影响工作连续性,用男性员工是“行业惯例”。但执法人员通过分析用工数据、调取监控录像及约谈员工发现:该岗位单日最大负重不超过15公斤(低于女性法定劳动保护标准),员工平均在职时间仅11个月,家庭因素离职占比不足8%,且所谓“行业惯例”无书面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法人员认定企业以性别为由限制招聘构成违法。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嘉定区人社局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消除招聘信息中就业歧视部分,并于2025年3月15日对单位存在的就业歧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综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企业以性别为由设定招聘限制的合法性。《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涉案岗位劳动强度仅为二级体力劳动,未达法律禁止女性从业的范围。企业提出的“夜间安全隐患”“生育影响”等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基于婚育状况歧视的规定相悖。
此案反映出当下就业歧视案件查处中的困境,隐性歧视取证困难,企业规避手段隐蔽,如通过心理测试、算法筛选变相实施歧视。此案中,执法人员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实地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式。
就业歧视治理需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政府应加强算法歧视、年龄歧视等新型问题的监管;企业需摒弃陈旧观念,建立公平招聘机制;社会可通过公益诉讼、舆论监督等方式形成制约。唯有如此,方能根治“35岁现象”“性别限制”等就业痼疾,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