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法官工作室·五一劳动节特辑 | 主动提离职,能否要赔偿?

2025-04-27 22:47:02   浏览:

案情回顾

        2011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环卫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作地点为某城区所辖区域;工作内容是道路清扫保洁;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后双方均认可张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清扫队司机。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2020年6月24日,某环卫公司向张某送达《通知书》一份,内容为:“张某:因工作需要已于2020年6月25日通知你到某片区继续进行清扫保洁工作。若按期未到岗,将对你进行依法依章处理。”张某在该《通知书》本人签字处签名捺印。2020年6月25日开始,张某再未到某环卫公司工作,也未到新岗位报到。2020年7月13日,张某书写《申请》一份,内容为:“因本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日,某环卫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双方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13日解除,且无经济补偿。张某在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者(签名)处签字捺印。2021年7月9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环卫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2900元。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某环卫公司与张某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因某环卫公司将其管理的某片区保洁工作全部移交给属地镇街负责,某环卫公司将张某的工作岗位调整至某片区并进行了通知,张某认可收到该通知书并签字捺印,知悉了若未按期到岗,某环卫公司将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虽然通过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双方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并未协商一致,但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且其亦一直未到某环卫公司工作已超过十五日,并且自己书写了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根据某环卫公司提交的《申请》载明:“因本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可该份《申请》由其本人书写,其主张该份《申请》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某环卫公司依据张某本人提交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730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