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商一致不去新岗位,用人单位可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5-04-24 16:43:17 浏览:
公司单方面微信通知劳动者调岗,因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家住君山区的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章某的工作内容为听从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岳阳市,工作岗位变更时,工作地点也随之变动。合同签订后,章某被派遣到君山区甲公司从事投递工作,甲公司安排章某的日常业务,并对其工作业务量及服务质量考核。
2024年5月31日,甲公司作出《关于章某退回外包公司的决定》。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在未与章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向章某送达《调岗通知》,通知中将工作地点调整为汨罗市城区;6月21日再次通过微信向章某送达《催促到岗通知书》,通知中对章某去新单位报到的最后时限做了规定,阐明了未按期报到的后果。
2024年6月21日,某公司以“章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属严重违纪”为由向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章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00194元。
2024年10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698元、加班费12048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227元,共计26973元。某公司不服,将章某诉至君山法院。
案件审理
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要审查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调岗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减少劳动报酬或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与章某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也未因为调整工作地点对章某作出交通费补助或住宿补助,调动其工作内容、地点及薪资,客观上对章某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章某自被退回之日起未到新调整的岗位报到上班,根本原因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非是章某拒绝上岗。该公司又以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未对调岗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章某进行不合理调岗,故该调岗不能视为合法调岗。因此,某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综上,经法院调解,约定该公司支付章某补偿金、加班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0000元。
法官寄语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还应注重程序要求,要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如遇到不合理调岗可以拒绝,并收集保留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709348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家住君山区的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章某的工作内容为听从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岳阳市,工作岗位变更时,工作地点也随之变动。合同签订后,章某被派遣到君山区甲公司从事投递工作,甲公司安排章某的日常业务,并对其工作业务量及服务质量考核。
2024年5月31日,甲公司作出《关于章某退回外包公司的决定》。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在未与章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向章某送达《调岗通知》,通知中将工作地点调整为汨罗市城区;6月21日再次通过微信向章某送达《催促到岗通知书》,通知中对章某去新单位报到的最后时限做了规定,阐明了未按期报到的后果。
2024年6月21日,某公司以“章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属严重违纪”为由向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章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00194元。
2024年10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698元、加班费12048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227元,共计26973元。某公司不服,将章某诉至君山法院。
案件审理
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合法解除,要审查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调岗是否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减少劳动报酬或降低劳动条件等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与章某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也未因为调整工作地点对章某作出交通费补助或住宿补助,调动其工作内容、地点及薪资,客观上对章某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便。章某自被退回之日起未到新调整的岗位报到上班,根本原因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非是章某拒绝上岗。该公司又以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未对调岗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章某进行不合理调岗,故该调岗不能视为合法调岗。因此,某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综上,经法院调解,约定该公司支付章某补偿金、加班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0000元。
法官寄语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还应注重程序要求,要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如遇到不合理调岗可以拒绝,并收集保留不合理调岗的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709348